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厚植公司依法合规文化,筑牢合规经营根基,为公司高质量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按照集团公司相关部署,公司把11月定为“2023年合规文化宣传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各直管企业和全体员工的依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和避免违规风险,公司精选若干重点领域案例进行分享解读,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方案。
合规案例解读(第一期)商业秘密篇:
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东机电,当事人)经理谢某通过某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权利人)员工黄某(当事人)、李某(当事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线圈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好处费1万余元。谢某擅自进入权利人线圈分厂(保密区域),对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等进行偷拍。为便于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谢某让旌阳区某印务部将其获取的技术信息中权利人标识删除,修改成安东机电。随后,谢某陆续通过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权利人技术信息发送给四川恒博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电机,当事人)员工卢某。执法人员在恒博电机办公电脑中发现该公司编制的《线圈制造工艺方案》《线圈制造过程控制卡》等技术资料,上述两份技术资料中的温度值、压力值、时间值使用了权利人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上述有关当事人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后尚未实际从事线圈生产制造,未产生违法所得。
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39万元。其中,对李某处罚款3万元,对黄某处罚款6万元,对安东机电处罚款20万元,对恒博电机处罚款10万元。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企业应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专人专岗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二)加强涉密人员管理。重点涉密岗位人员入职前应开展背景调查,涉密人员入职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某些重要岗位员工还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涉密人员上岗后应熟悉掌握保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涉密人员离岗前,要清退全部涉密载体。
(三)落实内部保密管理要求。生产厂区可设立单独的保密区域,并建立专人值守制度,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防盗系统,建立涉密文件管理责任制。全面规范文件的拟稿、复制、收发、保管、清退、销毁等过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有关商业秘密的密级,并在文件、图纸上标注保密标志或要求,根据员工岗位职责或特定工作事项,设定对涉密信息访问、查看、使用等权限,并对用户操作行为进行日志记录。
(四)做好对外商务活动保密管理。企业在与外部单位或人员开展商务合作前,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还可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涉及双方商业秘密时,应明确各自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明确共同开发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展涉密活动前,要制定保密方案、选定涉密活动地址、限定参与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等。
责编:丁莹 王玉
审核:赵慧媛